南宫28立案调查、罚款……儋州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4-12-30 04:22:58 |来源:南宫28登录入口 作者:ng28南宫娱乐官网
今年以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禁塑类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述:2022年9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兰洋北路鼎尚广场的鲲腾小椰(儋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运营管理的“饿了么”网络平台(儋州地区),发现该网络平台内的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海花岛店)”(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虾餐饮店,经营者:费某某)和“烤肉拌饭脆皮鸡饭”(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经营者:费某某)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饿了么”平台儋州地区的业务。“饿了么”平台内的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经营者:费某某)在2022年7月13日至9月2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线上销售外卖餐饮食品,在此期间共销售餐饮外卖食品175单,销售总额4936.87元,该公司提取订单销售总额的23%作为提供平台和服务的费用,即1135.48元;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海花岛店)”(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虾餐饮店,经营者:费某某)在2022年7月18日至9月2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线上销售外卖餐饮食品,在此期间共销售餐饮外卖食品46单,销售总额为1763.43元,当事人提取订单销售总额的12%作为提供平台和服务的费用,即211.6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总计1347.09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47.09元;2.罚款5万元。
案情简述:2022年6月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部分项目检验结果数值与检验原始记录不符,且《检验报告》中载明的批准人未在批准《海南省军盛佳益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中。接到案件移送材料后,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检验检测服务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2021年11月20日,当事人出具的《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012021-11,委托编号:C0120211116)中载明的“比表面积”检验结果为342,但《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试验编号:C0120211116)未载明有“比表面积”相关记录;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出具的《碎石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012022-05,委托编号:G0120220507)中载明“表观密度(kg/m3)(检验结果为:2660)和“压碎指标值(%)”(检验结果为:9.3)与《碎石物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试验编号:G0120220507)中载明“表观密度(kg/m3)”(平均值为:2620)和“压碎指标值(%)”(平均值为:8.2)不一致,且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批准人郭某某不是当事人的授权签字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3年2月27日,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2022年7月1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利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和二楼货架上摆放有标示为“绿润TM阳光商务纸杯”等系列塑料制品,以及标示为“新鲜生活®纸杯”等塑料制品,上述塑料制品材质均含聚乙烯(PE)。当事人涉嫌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日该局对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绿润TM阳光”系列纸杯和“新鲜生活®纸杯”系当事人从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纸制品厂和浙江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纸杯材质均含聚乙烯(PE),均属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的产品。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将标注生产厂家为揭阳产业园某某塑料薄膜加工厂的“富丽雅®背心型PE保鲜袋”和标注生产厂家为揭阳市某某家宝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鑫泰®背心型清洁袋”等多个规格的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塑料袋销售给儋州那大某百货超市。当事人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货值金额4263.5元,违法所得91.5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属于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581袋;2.没收违法所得91.5元;3.罚款3万元。
案情简述:2022年10月27日,儋州那桐饼家生产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1月1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发现生产于2022年11月18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食品标签上标注着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证号和QS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活动,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申请注销。但其于2022年4月1日后未取得相关许可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正宗原味绿豆饼为当事人2022年10月22日生产,共生产了200盒,销售单价为1.6元/盒,货值金额合计320元,向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销售了30盒,其余170盒销售给了散户,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合计320元。且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正宗原味绿豆饼货值金额总计为8960元,违法所得288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且生产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标签也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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